上海:催促醫院采購中選品種 替換未中選藥
加入日期:2019/12/9 10:46:30 查看人數: 987 作者:admin
▍催促醫院采購中選品種,替換未中選藥
12月5日,上海醫保發布《關于繼續做好本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部分醫院加快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采購。
上海表示,全市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原先未采購中選企業品種,但已經采購同品種其他企業的,應當簡化和加快采購流程。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使用量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為保證中選藥品完成約定的使用量,要求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醫院基本用藥品種數量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與合理使用。這一規定在國家帶量采購文件中也有明確的表示。
上海的通知,給中選藥品進入醫院使用提出了時間表,相應的是中選藥品的競品,就要快速退出醫院。
▍未中選藥品使用,上海有具體要求
從2020年1月1日起,在上海歷次帶量采購品種范圍內的未中選藥品,如果屬于第一、二批帶量采購試點的,醫療機構僅可采購中選藥品。如未中選藥品自愿調價到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以下的,在上海范圍內可按照調整后的價格銷售。
同時,其他帶量采購藥品,未中選藥品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藥品的前提下繼續采購,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藥品,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帶量采購品種范圍內,主要適用于兒童的原上海市中標藥品,允許按照原中標結果執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
也就是說,在首選中選藥品的前提下,如果未中選藥品質量、療效有保證,又能夠降價的話,可以作為備選。
▍處方量下降明顯,約談醫生
對于藥品的配送、回款,此次上海在通知中也有具體的要求。
上海市藥事所代表醫療機構與帶量采購中選企業及其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簽訂三方購銷合同,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并按照購銷合同從本市藥品采購專戶墊付帶量采購貨款。
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月根據帶量采購藥品對賬單支付貨款,回款時間不得超過30天。帶量采購藥品對賬單由市藥事所通過郵局按月發放至醫療機構。如果醫院不能正常完成采購量,將視情況扣減相應醫保費用額度,對處方用量下降明顯的醫生,加強醫師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