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耗材捆綁設備銷售 2018年已有處罰案例
加入日期:2018/3/3 15:34:43 查看人數: 1105 作者:admin
這家醫械經銷商為了獲得交易機會,于2013年9月與濟南市的某婦幼保健院簽訂了XX型大便常規分析儀合作協議書。
雙方協議約定,由該醫械經銷商向醫院免費提供價值8萬元的大便常規分析儀一套,醫院則須從該經銷商處購買所提供設備的配套試劑及耗材,不得從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購買。
該設備自2013年9月投入使用后,該經銷商先后6次向醫院銷售配套試劑、耗材,銷售金額39000元,購進金額18000元,繳納稅款3447.96元,違法所得17552.04元。
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3年。但自2015年4月后,該經銷商未再向醫院銷售配套試劑、耗材。且合作期滿后,該設備所有權已歸醫院。
2017年11月底,該經銷商被以涉嫌存在商業賄賂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案調查。
濟南工商認為,該經銷商的上述購銷行為排擠了其他競爭對手,違反了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構成行使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
2018年1月26日,濟南工商對該經銷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0000元,上繳國庫;沒收違法所得17552.04元,上繳國庫。
細查這起案例,雖然工商罰單是在2018年1月底開出的,而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工商立案調查是在2017年內,作出處罰的依據也是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不是修訂后的新法。
另外,從工商查實內容來看,該經銷商被查時,相關賄賂行為實際上早已終止。但仍然在合作期滿一年后被罰了。
再來看看罰金,該經銷商的賄賂金額被認定為8萬元,符合“較輕”處罰情形,罰金僅2萬。
但真要算筆賬:
合作期內,該經銷商免費送給醫院8萬的設備,配套耗材、試劑卻只賣了3.9萬,從中賺了不到1.8萬,結果這1.8萬被沒收,又被罰了2萬。
好一筆“虧本生意”,還留下一個不良行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