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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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
現將《福建省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護服務機構”)定點管理,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長期護理保險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辦法(試行)》(醫保辦發〔2024〕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經審核合格后與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長護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長期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醫療機構或者業務范圍包括養老服務、照護服務或者護理服務的其他服務機構。
第三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規模、數量和布局應與統籌地區失能人員總體規模、行業發展實際、基金收支、管理服務能力等相適應。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積極參與和提供長期護理服務。
第四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承擔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工作,不得同時承擔長期護理保險經辦工作。
第五條 省醫療保障局負責監督和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長護服務機構定點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和落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醫療保障局負責執行長護服務機構定點管理有關規定,根據參保人員長期護理服務需求、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收支、長期護理服務資源等情況,統籌規劃行政區域內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配置,并對經辦機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經辦機構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通過協議進行管理。省級經辦機構根據國家經辦機構制定的長護協議范本,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長護協議管理。各設區市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并簽訂長護協議,開展協議管理、費用審核結算、績效考核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確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自愿向設區市經辦機構申請成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
(一)養老機構,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ǘ┽t療機構,指已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診所備案憑證的機構;
?。ㄈ┢渌諜C構,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從事養老服務、照護服務或者護理服務的法人機構。
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按屬地原則自愿向經辦機構申請成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
第八條 申請成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浞ㄈ速Y格;
?。ǘ┡鋫溟L期照護師、養老護理員、醫療護理員及健康照護師等護理服務人員,且人員類型、數量與服務能力、服務范圍相匹配;
?。ㄈ┡鋫鋵#妫┞氶L護管理人員,熟悉長期護理保險政策規定及要求;
?。ㄋ模┚哂信c長期護理保險政策規定相適應的服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統計、內控管理、人員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
?。ㄎ澹┚邆涫褂萌珖y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與醫保信息平臺長期護理保險功能模塊按接口標準進行對接等條件;具備開展長護服務的業務用房、管理用房、設施設備;
?。┡c長護服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價格符合政策規定;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符合衛生健康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提供的長期護理服務類型主要分為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
?。ㄒ唬┚蛹易o理,是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在參保人員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內為參保人員提供長期護理服務。
?。ǘ┥鐓^護理,是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以社區為依托為參保人員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長期護理服務。
提供居家護理或者社區護理服務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業護理服務團隊,其中:具備長期照護師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護理服務人員不少于4人;具備醫療資質的,醫護人員不少于2人。
?。ㄈC構護理,是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在所開設的機構內為參保人員提供全日的長期護理服務。
提供機構護理服務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在相對獨立區域設置長期護理服務專區,并有明顯標志;配備長期照護師等護理服務人員及設備設施,護理服務人員與失能人員配備比例參照《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配備,其中具備醫療資質的,醫師和護士(師)各不少于2人。養老機構、其他服務機構應有內設醫療機構或與就近的醫療機構開展協議合作。長期護理服務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長護管理內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可向所在統籌區經辦機構提出定點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ㄒ唬╅L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
?。ǘ┽t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或者診所備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或者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原件及復印件。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等護理服務機構,應提供其內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與具備上門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正、副本復印件。民辦非營利性機構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副本復印件。民辦營利性機構提供《營業執照》的正、副本復印件。
?。ㄈI務用房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復印件、業務用房平面圖(注明實際經營面積、用于長期護理業務實際面積)。其中,開展機構護理、社區護理的,同時提供長期護理專區的地點、場所面積及護理床位張數等資料。
?。ㄋ模┨峁┕ぷ魅藛T花名冊(注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提供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醫護人員、護理服務人員的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ㄎ澹┨峁┓祥L護協議管理要求的服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統計、內控管理、人員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
?。┨峁┡c長期護理服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價格清單。
(七)法律法規和市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長護服務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并說明理由。申請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補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通過后,經辦機構通過書面查驗、現場核查、集體評議等形式,組織開展綜合審核。審核指標詳見《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綜合審核表》(附件2)。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成員由長護管理、養老服務、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構成,審核小組成員人數不少于5人且為單數。
第十三條 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審核時間不超過3個月,長護服務機構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欠穹蠀^域內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配置規劃;
(二)是否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所備案憑證、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備案回執等資質文件材料;
?。ㄈ┦欠窬哂信c服務功能相匹配的基礎設備設施;
?。ㄋ模╅L期照護師、養老護理員、醫師、護士(師)等護理服務人員數量、執業資質等信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是否具有與長期護理保險政策規定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等材料;
?。┦欠窬邆涫褂萌珖y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與醫保信息平臺按接口標準進行對接的條件;
?。ㄆ撸┡c長護服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價格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審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經辦機構應當將審核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審核合格的,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的長護服務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再次組織審核,審核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定點管理申請。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與審核合格且通過公示的長護服務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在15個工作日內簽訂長護協議,納入定點協議管理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長護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長護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首次簽訂協議的,協議期一般為1年(按自然年,上半年簽約的到當年年底,下半年簽約的到第二年年底);續簽協議的,可以根據協議履行情況、績效考核結果等,適當延長協議期限,協議期最長不超過3年(自然年)。
第十六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設立分支機構或服務站點的,同步納入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管理范圍;新增分支機構及服務站點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新增定點并納入協議管理范圍。
第十七條 長護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艿较嚓P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處理),但未完全履行處罰(處理)責任;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管理,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
?。ㄈ┮蜻`法違規或者嚴重違反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3年,或者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
?。ㄋ模┓ǘù砣?、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設立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
?。ㄎ澹┓ǘù砣?、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因嚴重違法違規造成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被禁止從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管理活動不滿5年;
?。ㄆ撸┓煞ㄒ幒鸵幷碌纫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
第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長護協議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信息。公布信息包括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服務類型、收費價格等信息,供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選擇。
第三章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合規長護服務后獲得長期護理保險結算費用,提出變更、中止或者解除長護協議,要求經辦機構全面誠信履行協議,對完善定點管理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二十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核驗參保人員的有效身份憑證,與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在評估專家護理服務建議的基礎上,按照參保人員身體狀況和護理需求制定護理服務計劃,并按照護理服務計劃、行業規范等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如實記錄服務內容,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為參保人員建立護理服務文書電子檔案。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發現參保人員失能狀態與評估等級不符,或者參保人員死亡、住院、長期到統籌地區外居住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服務流程和服務標準,確保護理服務一致性和規范性。
第二十二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長期護理保險功能模塊,或者自建護理服務內部管理系統并與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對接,實現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等數據信息的管理與傳輸,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地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長期護理保險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二十三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維護機構、人員等編碼信息,對護理服務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強化技能培訓,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建立護理服務人員動態管理機制和工作質量考核評價體系,以及體現技能要素價值的薪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四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我省有關服務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和費用清單制度,按照公平合理、誠實守信、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收費價格,價格具有公允性,同行同業態比價具有經濟性優勢。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具有相應技能證書的護理服務人員為參保人員提供護理服務,將長期照護師、養老護理員、醫療護理員及健康照護師等職業技能證書的護理服務人員數量、比例作為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差異化確定收費價格和相關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不得重復、超標準、分解項目、串換收取護理服務費用,或者收費價格高于公示價格。向參保人員提供長期護理保險保障范圍外的服務事項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不得實行不公平、歧視性高價,同一項目收費價格不得高于非參保人員收費價格。
第二十七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長期護理服務價格、用量等監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在顯著位置懸掛醫保標識;長護服務相關人員工作時間所穿戴的工牌、服裝和工具箱(包)等物品應含有醫保標識;制發長護險的政策公告、宣傳海報、信息公示等應含有醫保標識。
第二十九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參加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組織的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宣傳和培訓,及時組織開展本單位長期護理保險政策、經辦業務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護理服務相關工作,及時糾正不規范的護理服務行為。
第三十條 長期護理費用原則上實行按月結算、按年(自然年)清算,鼓勵即時結算。
在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發生的應當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的護理費用,由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與經辦機構按協議規定結算;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護理費用,由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與參保人員按規定結算,并同步向經辦機構提交費用結算情況。
出現下列情形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與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結清護理費用:
(一)參保人員停止接受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長期護理服務的;
(二)參保人員因中斷或者終止參保,被停止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結清費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異地居住、出國(境)或者死亡等原因需暫停、恢復、終止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均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向經辦機構報備。
第三十二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不規范使用基金的行為,不得重復結算、超標準結算,不得為其他長護服務機構及其服務對象提供結算。
第三十三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費用審核、服務質量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據實傳送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全量數據信息,并動態更新數據,確保真實準確。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信息,遵守數據信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
第四章 經辦服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具有及時全面掌握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獲得長期護理保險費用審核、服務質量檢查、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資料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規范服務管理行為,優化定點申請、綜合審核和協議管理等經辦流程,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進行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定點管理有關規定等的宣傳培訓,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確定、費用審核、結算撥付等崗位責任,建立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第三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長期護理保險支付政策,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應當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應強化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日常審核、智能監控、數據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長護服務費用,及時撥付符合規定的長期護理保險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履行情況開展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按規定與費用撥付、年度清算、協議續簽等掛鉤??己饲闆r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遵守數據信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保護參保人員個人信息,確保長期護理保險數據安全。
第四十一條 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奁谡模?
?。ǘ┕_通報;
?。ㄈ┘s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方(人員);
?。ㄋ模和P略鲩L期護理保險服務對象;
(五)暫?;蛘卟挥钃芨堕L期護理保險費用;
?。┳坊匾阎Ц兜倪`規長期護理保險費用;
?。ㄆ撸┮蠖c長護服務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ò耍┲兄瓜嚓P責任方(人員)提供涉及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的服務;
?。ň牛┲兄够蛘呓獬L護協議。
第四十二條 經辦機構違反長護協議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經辦機構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長護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負責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名稱、等級、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機構性質和類別、核定床位數(護理床位)、服務類型、服務內容、收費價格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備案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經審核仍符合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條件的,長護協議繼續履行;經審核不再符合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條件的,解除長護協議。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因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期間不得申請變更信息。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除因上級機關任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因外發生變更的,應當參照定點流程重新申請定點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協議續簽由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績效考核合格的,可續簽協議;績效考核不合格且30天內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續簽協議,1年內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續簽協議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續簽,未達成一致的,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第四十五條 長護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暫停履行長護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長期護理保險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中止期結束時,長護協議未到期的繼續履行,長護協議到期的自動終止。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當中止協議:
?。ㄒ唬┲卮笮畔l生變更且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提供所需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ㄈ﹂L期護理保險基金安全或者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
?。ㄋ模┪赐耆男袇f議被要求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整改且經兩次以上約談仍不能完成整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長護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之間的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長護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長期護理保險費用,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不再予以結算。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當解除協議:
?。ㄒ唬┏鰣虡I許可范圍或者地址開展長護服務;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所備案憑證、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備案回執、營業執照等資質文件注銷、被吊銷、年檢不合格、過期失效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后經營范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ㄈ┮蛸I賣、轉讓、重組等情形導致經營主體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協議履行;
?。ㄋ模┓ǘù砣?、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協議,或者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ㄎ澹┮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管理資質或資格;
?。?2個月內累計2次中止協議,或者中止協議期間整改不到位;
(七)以虛假宣傳、利益誘導等手段進行服務促銷且情節惡劣;
?。ò耍┚芙^、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因違反長期護理保險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被醫療保障、審計等部門通報;
?。ň牛┮詡卧旎蛘咦冊斓淖o理服務記錄、賬目、費用單據、傳數據、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進行長期護理保險費用結算;
?。ㄊ┱T導、協助、串通他人冒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進行長期護理保險費用結算;
?。ㄊ唬槠渌L護服務機構或者其服務對象提供長期護理保險費用結算,出借長期護理保險相關資質或者資格;
?。ㄊ┙洸閷嵱衅墼p騙保行為;
?。ㄊ┳栽柑岢鼋獬齾f議并經協商一致;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自愿中止、解除協議或者不再續簽協議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和經辦機構在協議簽訂、履行階段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要求經辦機構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將中止、解除協議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基本信息及時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省醫保中心備案,向社會公布中止、解除協議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名單,并督促長護服務機構做好參保人員服務轉接工作。
第五十條 解除協議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撤除定點標識。
第五十一條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造成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管理活動;對其他相關人員暫停3個月至12個月的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資格,情節嚴重的,限制1年至3年從事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涉及暫停長期護理保險相關資格、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被限制從業的機構或者人員,影響期滿后向經辦機構提出恢復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予以恢復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或者從業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辦機構定點申請受理、綜合審核、協議簽訂及履行、長期護理保險費用審核和撥付、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等進行監督和指導。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履行情況、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情況、長護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建立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協調解決監管難點問題。
第五十四條 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存在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予以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者解除協議、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相關責任方(人員)暫停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資格或者限制一定期限從事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等處理時,應當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長護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長護協議處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信用管理等方式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根據定點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